中国古代有逻辑思想,但没有逻辑学
拜读了马佩教授的《驳中国古代无逻辑学论——与程仲棠教授商榷》(《河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简称“马文”)之后,是否答辩颇感犹豫,因为“马文”的论点论据多半属于中国古代有逻辑学论的老生常谈,在我发表的一系列论文[1]中已被解构,“马文”的反驳局限于我的《近百年“中国古代无逻辑学论”述评》(《学术研究》2006年第11期)一文,而对我在其他论文中对中国古代有逻辑学论的批评则没有任何反应。如果我也用老调重弹的方式作答,那就没有多大意思。促使我决意答辩的,是“马文”提出的一个“衡量中国古代有无逻辑学的标准”,那是一个流行的逻辑学定义,但定义中用以表示研究对象的关键词“思维形式”是有歧义的,人们可以作不同的解释,使得究竟什么是逻辑学,“马文”究竟以什么作为衡量中国古代有无逻辑学的标准,成为问题。这个问题是值得讨论的。中国古代有无逻辑学的百年争论之所以是非难定,撇开非理性的原因不说,就有一个纯学理原因,就是在基本逻辑观即对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的看法方面存在重大分歧。随着争论的深化,将不可避免地引起不同逻辑观的交锋。按照我的逻辑观,中国古代有逻辑思想,但没有逻辑学;“马文”的衡量中国古代有无逻辑学的标准的后果,就是导致逻辑学与逻辑思想两个不同概念的混淆。下文就围绕这个主题展开讨论,以答复马佩教授。
一、两种不同的逻辑观
“马文”给逻辑学下了一个定义:“逻辑学就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并说:“有了逻辑学的这个定义,也就有了衡量中国古代有无逻辑学的标准”。问题在于“思维形式”究竟何所指?对此人们历来就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即广义的解释和狭义的解释,实际上代表着两种不同的逻辑观。
一种逻辑观是以广义的思维形式作为研究对象。广义的思维形式是指反映客观现实的思维形态,包括概念、命题(判断)、推理和论证,它们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匈牙利逻辑学家贝拉·弗格拉希就是这种逻辑观的一个代表,他同样认为:“逻辑学是关于思维的形式和规律性的科学。”[2](P17)何谓“思维的形式”?他解释道:“概念和判断就是思维的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思维的形式’这个用语的。”[2](P18)并强调:“思维的形式根本不能同内容分开”。[2](P464)可见,他所谓“思维的形式”是指包含具体内容的思维形态。把思维形态当作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将不可避免地得出逻辑学有阶级性的结论。弗格拉希说:“逻辑学中应该包含着政治”,[2](P6)逻辑学的阶级性呼之欲出。在20世纪50年代对我国逻辑学界有过重大影响的苏联逻辑学家斯特罗果维契,就从思维形式的广义解释出发,得出结论:“形式逻辑也和任何科学一样,是有党性的”。[3](P330)
另一种逻辑观是以狭义的思维形式作为研究对象。狭义的思维形式指不含具体内容的概念形式、命题形式(判断形式)、推理形式和论证形式,一般由变项与逻辑常项组成(简单的概念形式和命题形式可由概念变项或命题变项单独构成,不含逻辑常项)。就传统逻辑而言,狭义的思维形式是用概念变项或命题变项代替思维形态中的具体概念或具体命题的结果,所以撇开了思维的具体内容;同时,经过对变项的解释可以表示思维的“抽象内容”或“基本内容”。[4]
思维形式的狭义解释是苏联哲学界在20世纪50年代初对逻辑学问题的讨论中提出的。此前,以广义的思维形式作为研究对象的逻辑观支配了苏联哲学界,从这种逻辑观出发,人们得出逻辑学是上层建筑因而有阶级性的结论,《哲学问题》杂志发表的《逻辑问题讨论总结》起了拨乱反正的作用,指出:“思维的形式和规律……不是基础上面的上层建筑,所以没有阶级性,而具有全人类的性质。”[5](P342)其根据就是对思维形式的狭义解释:在考察思维的形式时,“形式逻辑撇开了概念、判断、推论的具体内容”。[5](P349)这种观点在我国获得广泛的认同和进一步的发展。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首先区分了“思维形态”与“思维形式”两个用语,把概念、判断、推理与论证称为“思维形态”,[6](P19)把不含具体内容的“思维形式”界定为形式逻辑的主要研究对象。该书对思维形式的狭义解释的一个重要发展是:把变项包括概念变项与命题变项引入思维形式的概念,当作思维形式的必要的组成部分;并且把以变项取代思维形态中的具体概念或具体命题,当作建立思维形式的基本手段。
我拒斥前一种逻辑观,而认同后一种逻辑观。从我看来,广义的思维形式不是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狭义的思维形式(除非必要,下文将省略“狭义的”三字,我所谓“思维形式”均就其狭义而言)才是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有效的推理形式和思维形式的规律则是主要的研究对象。在思维形式的狭义解释下,思维形式的规律即逻辑规律是指命题形式中的永真式。一个逻辑系统的核心部分就是由一切有效的推理形式的集合和一切永真式的集合所组成的并集,对本系统的论域而言,这个并集中的每一个元素都滿足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我给逻辑学下的定义是:“形式逻辑就是一门以满足正确思维必要条件的思维形式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7](P388)我所谓逻辑学指的就是形式逻辑。
“马文”所谓“思维形式”是有歧义的,有时就其狭义而言,有时就其广义而言;有时能指(字面)属于狭义,所指(意义或对象)却属于广义。所以,所谓“衡量中国古代有无逻辑学的标准”本身就包含双重标准。这就成了混乱之源。且让我们剖析几段引文:
1.“马文”说:“两千年的传统逻辑发展史也足以证明,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概念形式、命题形式、推理形式、论证形式等)及其规律的科学。”这里所谓“思维形式”,从能指看,是就其狭义而言的。不过,只是表面文章,问题在于作者不了解传统逻辑的思维形式是用变项代替思维形态中的具体概念或具体命题的结果,所以全文没有一句提及变项,不含变项的所谓“概念形式”、“命题形式”、“推理形式”、“论证形式”,全部是空话。
2.“马文”说:“既然推理形式只是逻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那么它次要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它们也只能是推理形式以外的其他一些思维形式:概念、命题、论证等。概念是思维的细胞,命题是推理的前提和结论,而推理又只是论证的部分、因素。因此,没有对概念、命题、论证等思维形式的研究,也就不可能有对推理形式的真正研究。”当作者论及“推理形式”时,指的是一种思维形式;当作者论及“概念、命题、论证”等“思维形式”时,指的却是思维形态。作者说:“概念是思维的细胞”。概念是一种思维形态,可以说是“思维的细胞”,但不是思维形式的细胞,概念变项才是思维形式的细胞。作者又说:“命题是推理的前提和结论”。命题也是一种思维形态,含变项的命题形式才是思维形式,构成具体推理的前提和结论的是命题,但构成推理形式的前提和结论的是命题形式。这两个说法表明:在作者的思想上,概念与概念形式不分,命题与命题形式不分。看来,作者有一个奇怪的设想:在逻辑学中主要研究对象是推理形式;次要研究对象是概念、命题、论证等思维形态。这就导致双重标准:在衡量有无推理形式的研究时,以思维形式的狭义解释为准;在衡量有无概念、命题、论证的研究时,则以思维形式的广义解释为准。双重标准必然导致矛盾。如果以概念作为推理形式的“细胞”,以命题作为推理形式的前提和结论,那么推理形式就变为具体推理,所谓“推理形式”不过空有其名。如果“推理形式”名符其实,那么它的构成部分或者以它作为“部分、因素”而构成的整体,就不能是思维形态。所以,“马文”关于逻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推理形式的观点,与次要研究对象是概念、命题、论证等思维形态的观点互相矛盾。
3.“马文”说:“认为唯有像西方传统逻辑那样,既用自然语言,又用一定的符号公式来论述推理形式,才能算是对推理形式的研究,这也是一种片面性。对推理形式的论述可以有不同形式,西方传统逻辑的论述方式是一种形式,中国古代逻辑完全用自然语言来说明推理形式也是一种形式。”“马文”提出“对推理形式的论述可以有不同形式”,可以有西方形式和中国形式,就等于提出推理形式有双重标准,即西方标准和中国标准。难道推理形式也有中西之分?推理形式是逻辑学的核心概念,如果推理形式有双重标准,那就意味着逻辑学也有双重标准。何谓推理形式?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的看法值得参考,该书指出:“推理形式是用概念变项或判断变项去代替具体推理中的具体概念或具体判断的结果;推理形式是由概念变项或判断变项所组成的一组判断形式。”[6](P141)这是推理形式的定义,也就是推理形式的普遍标准——放之四海而皆准。在传统逻辑中,变项是用形式语言表示的,[8]逻辑常项是用自然语言中的逻辑词表示的,所以,用变项去代替具体推理中的概念或命题,就可以得出其推理形式(并非一定用公式表示)。我称由形式语言和自然语言混合构成的语言为“半形式语言”,指出“传统逻辑所用就是半形式语言”。[7](P393)“马文”说:“中国古代逻辑完全用自然语言来说明推理形式也是一种形式”。这不过是以讹传讹的老生常谈,用不含变项的自然语言只能表述不含变项的具体推理,而不可能刻画含变项的推理形式。
综上所述,“马文”实际上混合了两种不同的逻辑观,一种以广义的思维形式作为研究对象,另一种以狭义的思维形式作为研究对象。不过,后一种逻辑观形同虚设,作者在衡量中国古代有无逻辑学时,实际上是以前一种逻辑观作为标准,所谓“思维形式”指的是思维形态,而不是以变项取代思维形态中的具体概念或具体命题的结果。无怪乎“马文”说传统逻辑是有阶级性的,[9]这是把思维形态当作研究对象的逻辑观的不可避免的结论。时至今日,还要辩论逻辑学有没有阶级性的问题,令人悲哀。我无意奉陪,只想发出一个“天问”:在中国逻辑学界,阶级性的幽灵何以祛之不去?
二、逻辑思想:从逻辑思维发展为逻辑学的中介环节
“马文”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普通思维发展成熟乃是产生逻辑学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而“成熟有三个标志”,即“能够熟练地运用普通思维的各种主要思维形式”、“‘百家争鸣’的存在”、“辩证思维的产生”。这是一个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等值于:普通思维发展成熟(即具备“三个标志”),当且仅当逻辑学产生。当前件“普通思维发展成熟(即具备‘三个标志’)”为真而后件“逻辑学产生”为假时,这个假言命题就是假的。下文将举出历史事实,证伪这个命题。
按照“马文”的“三个标志”,远在亚里士多德创立逻辑学之前,希腊人的“普通思维”已经发展成熟。这个断言的真实性无须引用希腊哲学史上众所周知的事实作烦琐的论证,只要将柏拉图(公元前427--347年)和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所处的两个时代加以比较就不难明白。柏拉图的时代属于前逻辑学时代,因为逻辑学尚未产生;亚里士多德开创了逻辑学时代,被公认为“逻辑学之父”。能不能说,希腊人的“普通思维”在柏拉图时代发展不成熟,在亚里士多德时代才发展成熟呢?不能,没有迹象表明,在柏拉图死后希腊人的思维发生了突变,在“三个标志”中,没有哪一个是柏拉图时代所无,亚里士多德时代才有的。“熟练地运用普通思维的各种主要思维形式”的情形,在柏拉图对话中随处可见;“百家争鸣”的局面,早在柏拉图之前已经由泰勒斯、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巴门尼德、德谟克利特、苏格拉底等哲学家奠定;“辩证思维”的首创者赫拉克利特就比柏拉图早出一个世纪。希腊人的“普通思维”在柏拉图时代,或苏格拉底时代,或更早的时代,已经发展成熟。前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希腊人可以见证,当“普通思维发展成熟”为真时,“逻辑学产生”却是假的,所以,“马文”的“普通思维发展成熟乃是产生逻辑学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一说不能成立。
显然,“马文”的假言命题不是从历史的实证研究中得出的结论,而是为预设的“中国古代逻辑学”度身定做的“皇帝的新衣”。我不用“普通思维”的概念,而代之以逻辑思维的概念。从我看来,“马文”的失误在于忽视了从逻辑思维发展为逻辑学必经的中间阶段,就是逻辑思想的形成。
让我们先澄清逻辑思维、逻辑思想、逻辑学的关系。逻辑思维指一种思维方式,当思维机制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有效推理或逻辑规律的要求运作的时候,就成为一种合乎逻辑的思维方式,简称逻辑思维。逻辑思想和逻辑学均指逻辑思维的理论成果,区别在于:(1)逻辑思想以概念、命题、推理等思维形态作为研究对象,由于内容与形式不分,未能从意识形态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学问。所以,在逻辑思想中,逻辑术与诡辩术并存,与哲学、语言学及其他知识也纠缠一起。(2)逻辑学以满足正确思维必要条件的思维形式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由于撇开了思维的具体内容,建立了有效的推理形式和逻辑规律,从而与诡辩划清了界线,并与意识形态及其他科学区别开来,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总而言之,由思维形态构成的理论是逻辑思想,由思维形式构成的理论才是逻辑学。思维形态是客观现实的抽象,思维形式则是思维形态的抽象,可见,逻辑学是利用逻辑思想的成果建立起来的,逻辑思想是从逻辑思维发展为逻辑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中介环节。
希腊在亚里士多德之前就经历过逻辑思想形成的阶段。巴门尼德就是一个关键人物,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存在者存在,它不可能不存在。”[10](P31)有人说:“巴门尼德最先表述了同一律”。[11](P1)不过,与其说他“表述了同一律”,不如说他的“表述”包含了同一律思想。因为巴门尼德的同一律首先是形而上学或本体论的同一律,由于他认为“能被思维者和能存在者是同一的”,[10](P31)他的本体论的同一律必然包含逻辑学的同一律,但那是浑然一体的,他没有把同一律从本体论抽象出来,表述为思维形式的规律。罗素在评价巴门尼德时说:“人们常常说他曾创造了逻辑,但他真正创造的却是基于逻辑的形而上学。”[12](P78)罗素说得对,“基于逻辑的形而上学”包含了逻辑思想,但不属于逻辑学。其后的关键人物有提出否定运动的4个论证的芝诺,以诡辩和相对主义从反面激活逻辑思想的智者普罗泰戈拉,创立了“一般定义”(亚里士多德语)[10](P58)并提出了本体论的矛盾律即“对同一事物来说不可能既存在又不存在”[13](P34)的苏格拉底,由苏格拉底的弟子欧几里德(与亚里士多德身后的《几何原本》的作者同名)建立的注重辩术和悖论研究的麦加拉派哲学家(包括提炼了“说谎者”悖论的欧布里德),以及柏拉图(逻辑史家柏拉图对话“包含了许多逻辑材料”,但“没有一个在内容上是纯粹逻辑的”[14](P34)),等等。很难设想,没有长长的一段希腊逻辑思想发展史作为阶梯,亚里士多德能够一跃而登上逻辑学的高峰。
从逻辑思想的形成到逻辑学的产生是一次飞跃,需要什么条件,取决于逻辑学的特性和一切科学的共性。(1)逻辑学的特性即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决定逻辑学的建立需要非同一般的抽象思维能力,就是用变项代替思维形态中的具体概念或具体命题,从思维形态中抽象出思维形式的能力,即半形式化的抽象思维能力(我曾称之为“抽象化的能力”[15])。半形式化的抽象思维不同于一般的抽象思维的地方在于以半形式语言作为表述工具,在刻画思维形式时,变项用形式语言表示,逻辑常项用自然语言表示。凡是运用具体的概念、命题、推理、论证的具体的思维,都属于一般的抽象思维,依靠一般的抽象思维能力不能建立逻辑学。(2)一切科学的共性决定逻辑学的建立需要系统化的思维能力。建立任何科学都要运用系统化的方法,物理学家吳大猷说得好:“片断个别的知识,如缺乏了各种知识的融会关联,则不构成科学。”[16](P278)何况逻辑学是系统性特强的科学,不成系统则不成其为逻辑学。亚里士多德能够完成这次飞跃,就是由于具备这两种思维能力。卢卡西维茨说:“把变项引入逻辑是亚里士多德的最伟大的发明之一。”[17](P16)这个“最伟大的发明”就受益于他的半形式化的抽象能力。不言而喻,亚里士多德能够创立三段论系统则受益于他的系统化能力。在希腊,半形式化和系统化的思维能力在始于泰勒斯和毕达哥拉斯的几何学研究中已见倪端,对亚里士多德而言,这两种能力半是历史的遗传,半是个人的独创。如果逻辑思维仅仅具备“马文”所谓“三个标志”而缺乏这两种能力,那么它的理论成果永远不会超出逻辑思想的水平,永远不会上升为逻辑学。
三、“中国古代逻辑学”的名与实:逻辑学其名,逻辑思想其实
“马文”的症结在于:由两种思维形式的混淆导致逻辑学与逻辑思想的混淆,结果把中国古代逻辑思想说成“中国古代逻辑学”。
先秦时代名辩理论的出现,证明中国古代有由思维形态构成的逻辑思想,但不足以证明中国古代有由思维形式构成的逻辑学。起初有些名辩理论研究者凭一己的直觉与良知,也只是将其研究对象称为“中国逻辑思想”,而未敢标榜为“中国逻辑学”。但这为某些“学术权威”所不容。李匡武在担任《中国逻辑史》主编之前就批评道:“敢于理直气壮地提倡研究中国逻辑的传统学说的人还比较少……有些同志虽然也重视中国逻辑史的研究,但感到在我国传统逻辑中,称得上逻辑学说的东西很少,或者是没有,因此只好用逻辑思想……来充数或填补。”[18](P1)此后人们便“理直气壮”地放言“中国逻辑”,越说越忘乎所以,而附和者日众,在众口一词之中,“中国逻辑思想”就升格为“中国逻辑学”,或者变成“中国逻辑学”的同一概念。
“中国逻辑思想”这个概念具有什么内涵?《中国大百科全书》中以“中国逻辑史”为题的辞条指出“中国逻辑思想”或“中国古代的逻辑思想”的“基本特点”有五,这里摘录其三:
②中国古代逻辑的发展与语言的关系特别密切……对逻辑性质和语言属性在认识上的混合或混淆,既是中国古代逻辑的特点,也是中国古代逻辑的弱点……
③中国古代逻辑的发展直接受到政治、伦理思想的制约。在先秦,从孔子到荀子都是为了实现正名治国的政治主张而提出并发展正名思想。墨家也是为了建立和论证自己一家独有的政治、伦理观点而逐步建立起一套逻辑理论体系。公孙龙也没有忘记“以正名实而化天下”的政治目的。所以,他们都把“审治乱”、“处利害”、“明贵贱”等政治和伦理方面的要求,看作是“辩”的重要目的之一……
④中国古代逻辑在其漫长的发展中,基本上一直处于哲学认识论的范围……在先秦辩学中,思维形式的合理性和思维内容的正确性密不可分,致使中国古代逻辑未能从中提炼出严格的推理形式,并且最终未能从认识论中完全独立出来……[19](P1203)
按照这些“基本特点”,先秦时代的名辩理论正属于逻辑思想的范畴,还没有和意识形态分家,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如果辞条坚守“中国逻辑思想”或“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名称,那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作者把“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与“中国古代逻辑”当作同一概念,也就等于把“逻辑思想”与“逻辑学”当作同一概念,这就引起一系列理论问题,主要是:政治和伦理思想具有阶级性,语言具有民族性,把“直接受到政治、伦理思想的制约”又与“语言属性”“混合或混淆”的名辩理论当作逻辑学,岂不是与逻辑学没有阶级性和民族性而具有全人类性的观点相矛盾?把“思维形式的合理性和思维内容的正确性密不可分”的名辩理论当作逻辑学,岂不是与逻辑学的特征在于撇开思维的具体内容而研究思维形式的观点相矛盾?把未能“提炼出严格的推理形式”的名辩理论当作逻辑学,岂不是与逻辑学以有效的推理形式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观点相矛盾?……这些“基本特点”表明,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与逻辑学有根本的区别,它的致命伤就是由于带有意识形态属性而陷于“逻辑与价值的混淆”,以至走向逻辑的反面:逻辑矛盾。如果把它说成“中国古代逻辑学”或“中国逻辑学”,就会导致对逻辑学本性的严重歪曲。把这种有名无实的“中国逻辑学”当作“世界三大逻辑学”之一,虽足以自欺,却未必能够欺人。如果像“马文”那样,以为一定要说中国是“世界三大逻辑科学发源地”之一才算是“传承我国优秀文化传统”,那我可不敢苟同,我所知道的优秀传统有一个叫做“实事求是”,就是追求真实、真理、真话,而不是曲学阿世。
中国之所以未能完成从逻辑思想到逻辑学的飞跃,就逻辑思维这个层面而言,原因就在于缺乏半形式化和系统化的能力。“马文”批评道:“说中国人不善于抽象”是“片面”的、“不正确”的。这失之笼统,原因是不理解抽象思维的两个层次。我既然承认中国古代有逻辑思想,当然不会否认有一般的抽象思维能力。我说过,“中国古代有逻辑思维,但无论在质或量方面都得不到充分的发展”,一个局限是“缺乏抽象化的能力”(即缺乏半形式化的抽象能力),证据是:“没有任何古代思想家运用过引入变项的方法,将有效的推理形式从具体推理中抽象出来”。[15] “马文”在论证古人“善于抽象”时,徒劳无功地从古典中摘录了一长串材料,包括《易传·系辞》的“一阴一阳之谓道”,老子《道德经》关于“道”的思辨,《庄子·天下》所载“辩者二十一事”和惠施的“历物十事”,《墨子》的《经上》和《大取》对“同”、“异”、“有”、“无”的说明,公孙龙的《名实论》的“名”“实”关系的理论,全部不超出我所谓“一般的抽象思维”的范围,没有一个可以作为我所谓“半形式化的抽象思维”的例证。“马文”用以证明中国古代存在推理形式的研究的全部根据,就是《墨子·小取》有关“或”、“假”、“辟”、“侔”、“援”、“推”、“是而然”、“是而不然”、“不是而然”、“一周而一不周”的论述。这些证据已经成为中国古代有逻辑学论者的老生常谈,但一一被我解构过、反驳过,“马文”只是旧话重提,不加辩护地、了无新意地又说一遍罢了。可一言以蔽之曰:在《小取》这些概念或名目中,没有任何一个刻画过任何一种有效的推理形式。这个结论多次在我的以解构“中国古代逻辑学”为主题的系列论文中得到论证,没有必要旧话重提,又说一遍。真理还是谎言,不取决于重复的次数。
中国古代之缺乏系统化的能力,连最宝爱中国古文化的新儒家也直言不讳。熊十力说:“中国学者、其所述作、不尚逻辑、本无系统。即以晚周言之、《论语》、《老子》、皆语录体。庄子书、则以文学作品、发表哲学思想。《易》之十翼、特为后儒传疏导先路。即法家墨家故籍稍存者、条理稍整、亦不得称为系统的著作。”[20](P284)相反,“马文”断言:“《墨子·小取》就是一个比较完整的逻辑学系统纲要”。逻辑学系统有两种形式,就是公理系统(主要由永真式组成)和自然推理系统(主要由有效的推理形式或推理规则组成)。请问:《小取》的“逻辑学系统”是公理系统还是自然推理系统?它的公理和基本推理规则是什么?又有哪些永真式或有效的推理形式作为定理?我不相信“马文”的作者能作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因为所谓《小取》的“逻辑学系统”纯属子虚乌有,在《小取》的文本中根本就找不到一个永真式或有效的推理形式,又何来“逻辑学系统”?
如果还要追问何以中国古代的逻辑思维不能发展出半形式化和系统化两种能力,那就要从中国文化的终极关怀寻找根源,对此,我已有专文作答。[15]
四、余论:为“据西释中”的“合法性”辩护
最后,还应该对“马文”提出的“应彻底摒弃‘据西释中’论”的主张作出回应。“马文”的主张涉及一个问题:在中国古代名辩理论与逻辑学的比较研究中,“据西释中”的诠释方法是否具有“合法性”或合理性?这实质上就是逻辑学是否具有全人类性的问题。我的回答是肯定的。逻辑学同其他科学一样,有别于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具有全人类性而没有民族性,没有东西方之分,正如没有“西方几何学”与“东方几何学”或“西方物理学”与“东方物理学”之分一样,“西方逻辑学”与“东方逻辑学”之分也不能成立。“据西释中”的“合法性”的根据即在乎此。
逻辑学从西方传入后,逐渐成为我国现代文化的组成部分。正如我所说,“‘西方逻辑’是一个只具有历史意义而没有现实意义的概念”。[21] 今天学校所传授的、人们所研究的逻辑学,就其历史来源而言,是“西方逻辑学”;就其现实意义而言,是全人类全世界共享的逻辑学,作为计算机理论基础的是这种逻辑学,被联合国“教科文”列为七大基础科学之一的是这种逻辑学。有的人却偏要给全人类的、世界性的逻辑学扣上“西方”的帽子,视为异己、异端,这是自外于人类文明,自外于世界学术,是“义和团”心态在学术上的表现。
回顾西风东渐之初,西文logic一词的翻译就大费踌躇,先后被严复、王国维、孙中山意译为“名学”、“辨学”、“理则学”,从日本也引进“论理学”的译名,但人们发觉没有一个译名与logic的含义相当,最后只好音译为“逻辑”。这说明中国文化根本就没有造就“逻辑”这门学问,否则何至于连logic的意译也找不到?根据什么说中国古代的名辩理论合乎或不合乎逻辑,属于或不属于逻辑学呢?不以“西方逻辑学”为根据,难道自封、自诩、自吹、自以为是?
所以,无论中国古代有逻辑学论或中国古代无逻辑学论(简称“两论”)都不得不按照“据西释中”的方法行事。拆穿“据西释中”的“西”字的西洋景,化解其民族情结,其实就是指逻辑学,“据西释中”无非是说以逻辑学作为根据对中国古代名辩理论进行诠释,在世界现代学术体系的框架中重新认识它的意义。两论的分歧不在于“据”,而在于“释”:正确诠释还是过度诠释?
“据西释中”的不可避免性使“马文”陷入尴尬的吊诡:“摒弃‘据西释中’”的主张遭到主张者的摒弃。《荀子·正名》说:“辨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听则合文,辨则尽故。”[22](P281)“马文”诠释道:“其中特别是‘辩则尽故’,也就是逻辑理论中充足理由律的思想。”作者还特地加了个注释:“《正名》篇中充足理由律的提出比莱布尼茨的提出要早一千多年。”这是不折不扣的“据西释中”。“辩则尽故”(古代“辨”与“辩”通,荀子所谓“辨则尽故”,意即“辩则尽故”),“家常话耳”,含糊而笼统,若不根据“西方逻辑学”的充足理由律加以诠释,如何能刷新它的意义,抬高它的价值,用以证明“中国古代逻辑学”研究了逻辑规律?这也是典型的过度诠释。充足理由律是演绎逻辑的规律,只有演绎逻辑才有逻辑规律可言;荀子所谓“辩则尽故”是在“推类”的语境中提出的,而荀子所谓“推类”就是类比推理,属或然性推理,没有逻辑规律可言。把“辩则尽故”说成“充足理由律的思想”,纯属牵强附会;所谓“《正名》篇中充足理由律的提出比莱布尼茨的提出要早一千多年”,不过是无稽之谈。
“马文”还把古代名辩家的其他言论诠释为“直言命题”、“假言命题”、“选言命题”、“命题形式”、“推理形式”、“假言联锁推理”、“两难推理”、“归谬法”、“逻辑规律”、“逻辑规则”,如此等等,姑不论属正确诠释还是过度诠释,都是“据西释中”,这些加引号的概念无一不来源于“西方逻辑学”,没有哪一个是中国的出土文物。可见,若不靠“据西释中”,“马文”关于中国古代有逻辑学的论证就无从建立,又如何可能将其“彻底摒弃”呢?
一方面高调主张“应彻底摒弃‘据西释中’论”,另一方面又不折不扣地按照“据西释中”的方法行事,又何以自圆其说?
【注释和参考文献】
[1]在“马文”之前,我发表的以解构“中国古代逻辑学”为主题的系列论文有:《“墨辩逻辑学”解构——从﹤小取﹥的逻辑矛盾看墨辩与逻辑学的根本区别》(上)、(下),《学术研究》2002年第6、7期;《“侔式推理”解构》,《.暨南学报》2003年第4期;《从诠释学看墨辩研究的逻辑学范式》,《学术研究》2005年第1期(该文被译成英文,刊载于Frontiers of Philosophy in China 2007年第2期);《从“杀盗非杀人”看逻辑与价值的混淆》,《.中国哲学史》2005年第1期;《﹤墨经﹥的语言分析》,《.广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中国古代逻辑”的异化》,《哲学动态》2006年增刊;《近百年“中国古代无逻辑学论”述评》,《学术研究》2006年第11期。
[2]贝拉·弗格拉希.逻辑学[M].北京:三联书店,1979.
[3]斯特罗果维契.逻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
[4]以三段论式为例,在解释下,每一个变项S、P、M都表示任意的一个非空非全的类,构成三段论式的命题形式即“所有S都是(不是)P”、“有的S是(不是)P”,则表示类与类之间的某种关系,这种抽象的类及其关系就是思维的基本内容。参见程仲棠:《“墨辩逻辑学”解构——从﹤小取﹥的逻辑矛盾看墨辩与逻辑学的根本区别》(下),《学术研究》2002年第7期。
[5]巴克拉节 等.逻辑问题讨论集[C].北京:三联书店,1954.
[6]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7]程仲棠.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0.
[8]可以用字母作为变项,也可以用表示次序的语词作为变项,例如,斯多葛派就用序数词“第一”、“第二”、“第三”作为命题变项,严复在《穆勒名学》的翻译中则用天干“甲”、“乙”、“丙”作为概念变项,这些语词已改变了原义,而被赋予新义,即表示任意的命题或普遍概念,具有形式语言的性质。但不能像某些学者那样,把“彼”、“此”说成变项,它们是自然语言中的指示代词,没有被改变原义而赋予新义,不具有形式语言的性质。
[9]马文”的原话是:“说逻辑学不属于意识形态,没有阶级性,这是就逻辑学经过了两千年的发展,特别是自数理逻辑形成,逻辑学从哲学中完全脱离出来以后才是如此的……在古代有关逻辑学的著作中,包含有意识形态的成分,不仅是可能的,甚至可以说是必然的。”这是把逻辑学与逻辑学的哲学解释(简称“逻辑哲学”)或逻辑学著作混为一谈,从逻辑哲学及逻辑学著作“必然”有阶级性,推出逻辑学也“必然”有阶级性。
[10]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C],商务印书馆,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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